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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价格行为指南

信息来源: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时间: 2010/10/26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价格行为指南》的通知

2010-09-20 09:56:40.0
 

 

浙价检〔2010305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业零售

促销价格行为指南》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了帮助经营者理解商业零售促销中的价格法律法规,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增强消费者的价格法律意识和自身维权能力,提高价格主管部门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规定,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价格行为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各地要在积极宣传的基础上,通过培训、提醒、告诫、通报等多种形式帮助商业零售企业了解掌握指南的主要内容,指导贯彻落实指南,规范商业零售促销价格行为。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价格行为指南

第一条 指南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帮助经营者理解商业零售促销中的价格法律法规,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增强消费者的价格法律意识和自身维权能力,提高价格主管部门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促销的含义

本指南所称促销是指经营者以降价、折价、赠送有价证券(实物)、满就减、消费积分返利、有奖销售等方式直接或间接降低商品或服务价格,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的各种营销活动。

第三条 促销的原则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经营者明码标价义务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可采取标价签、价目表等形式,具体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但要标明 “12358”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第五条 经营者促销明示义务

经营者商业零售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第六条 经营者促销明示的具体要求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应当标明的内容分别为

    (一)实行降价(折价)销售的,应当标明降价(折价)原因、降价(折价)起止时间、原价、折价幅度及现价等内容。

    (二)实行赠券销售的,应当标明参加赠券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赠券价值、赠券计算办法、使用范围和期限、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赠券应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使用期限。

(三)实行价外馈赠物品销售的,应当标明馈赠物品品名、规格、型号和馈赠数量,或展示馈赠物品的实物样品,不得虚标馈赠物品的价格或者价值;限量馈赠的应当标明馈赠物品的总量。

(四)实行积分返利或有奖销售的,应当标明参加该活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活动时间。积分返利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还应当标明积分办法、返利的具体办法和数额等。有奖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还应当标明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品的名称和价格等。

第七条 新店、新品的促销方式

在新店开张、新品上市时的促销活动期间内,经营者没有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不得开展降价、折价方式的促销,但可以开展赠送有价证券(实物)、满就减、消费积分返利、有奖销售等方式的促销活动。

第八条 经营者促销期满后的义务

促销期满后,经营者应及时撤去与促销有关的文字、图片等内容;以降价、折价方式促销的,应恢复按正常价格销售。

第九条 经营者加强内部价格管理义务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价格监督检查。

第十条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经营者有本条第一款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价格串通行为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时,不得相互串通,商定价格促销活动内容,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业零售相关行业协会不得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商定价格促销活动内容。

第十二条 禁止低价倾销行为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时,不得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禁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行为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时,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第十四条 咨询和投诉

经营者或消费者遇到商业零售促销中的价格问题时,可以拨打“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进行咨询。

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发现在商业零售促销活动中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拨打“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

经营者在商业零售促销活动中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指南的解释

本指南由省物价局进行解释。

 

    附:商业零售促销中常见的价格欺诈行为

商业零售促销中常见的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内容与实际不符。经营者在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如某眼镜公司在标价签上将产地为“东莞”的JOJO牌眼镜的标示为“美国”等

二、低价招徕高价结算。经营者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如某超市在销售北极甜虾和旺达烤鱼片时,标价分别为24/公斤和12.90/袋,但实际结算时却分别为32/公斤和17.50/袋等。

三、误导性标价。经营者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常见的如“零利润”;“最后一件(套)”;“最后一天”等;典型的如“全场5折”,而实际只有一种或者少数几种商品为5折,其他商品折扣为5折以上,甚至有的没有折扣。

四、价格表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经营者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如某电器销售公司,承诺某一品牌电视机全市最低,价高可以退还价差,而实际该品牌电视机在该地为其独家销售,所称的市场最低价无从比较。

五、标示折扣与实际不符。经营者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如某商店公告牌标示某品牌服装全场8.5折,但该品牌一貂领大衣,原价为1998元,打8.5折销售价应当为1689.3元,而实际销售价格为1798元;一宽松半大衣原价为1080元,打8.5折销售价应当为 918元,而实际销售价格为1030元。

六、馈赠物品表示不清。经营者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价格(或价值)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某家电卖场标示三星冰箱系列,单件商品满20000元或20000元以上,赠32"液晶;单件商品满10000元至20000元,赠22"液晶;三星套餐,满18888元,赠手机;但都未标示馈赠品的品名、数量。又如某公司广告称:购松下42寸(42PA50C)等离子17480/台,送松下电饭煲一台+500元送松下SC-HT603家庭影院七件套价值3980元,而松下SC-HT603家庭影院七件套实际售价为2620-3800/套,与广告所称赠品价值不符。

七、价格附加条件不明示。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某通讯产品经销商在销售CDMA手机时,广告称“购买手机送话费900元”,但实际只送了200元的话费,其余700元需购机者存入等值金额话费现金才能激活使用,而这个附加条件在广告及经营场所均无明示。

八、赠券不标示使用的附加条件。经营者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但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如有的商家在实际使用赠券时,限定购买一件商品只能使用一定额度的赠券,超过部分必须使用现金,但事先没有标明。

九、虚构原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虚构原价的情形主要有:1经营者所标示原价不是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2经营者所标示原价不是在本交易场所的交易价格,为其他交易场所的成交价格;3经营者所标示原价为供货商提供的报价或指导零售价等; 4经营者所标示原价为经营者自定的销售价格;5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

十、虚构降价原因。经营者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如有的商店门口长期挂着“本店拆迁(转让)大甩卖”、“最后一天清仓大减价”等牌子销售商品。

十一、虚假优惠折价。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某商场在开展“折扣11天” 促销活动中,某品牌鞋专柜“BLR84BLX80BLG04BMH73四个型号的鞋子,活动期间标示价格分别为每双1080元、1080元、498元和998元,这四款鞋子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有交易票据的最低成交价格分别为每双764元、656元、274元和549元。

十二、谎称将要提价。某家电卖场开展促销活动,于2010514始,通过报纸及宣传单页发布公告,公告内容为:“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通知》,61,国家高效节能空调补贴将由每台补贴300元到850元的标准下调到每台补贴150-250元 。预计自61空调将涨价300元至600元不等。”但实际该店61日后空调销售价格未上涨。

十三、不履行价格承诺。“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做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构成价格欺诈行为。某百货公司在商场海报上刊登:“开展手机大展销活动,随机赠送价值88元礼品一份,赠品以卖场实物为准。”一顾客购买了摩托罗拉V8088手机一只,公司以礼品已送完为由,只赠送了一根市价不足20元的三星手机挂绳。

十四、虚假“特价”。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某商场销售的一款服装,标示特价580/件,经查在开展特价活动前一天实际成交价格为500元。

十五、虚假“促销”。在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某商场开展满400180元现金,满300100元券”促销活动中,某品牌服装专柜型号为“C609”女装标示价格为每件2420元,该款服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有交易票据的最低成交价格为每件1340元。

 

浙江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9月13印发